寒山寺慈善中心章程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寒山寺慈善中心(以上簡稱中心)
第二條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組織
第三條 宗旨:根據佛陀“慈悲為懷,濟世助人、莊嚴國土,利樂有情”的精神。為弘揚佛教文化,倡導社會公德,開展慈善服務工作。
第四條 主管部門:蘇州市宗教事務局
第五條 地址:蘇州市楓橋大街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立足蘇州,麵向社會
1、開辦慈善超市,向困難人群發放捐助物資。
2、開辦助學廣場,資助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3、開辦慈善藥房,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義診幫助, 供給平價藥品。
4、發展慈善中心連鎖店。
5、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組織捐助貨源,確保慈善中心正常運轉。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權力機構,每屆
任期五年。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製定本中心的業務活動計劃;
2、審議本中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3、研究本中心的彌補虧損方案;
4、製定本中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製定本中心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6、決定本中心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製定和不斷完善本中心的基本管理製度;
8、根據情況修改本中心章程;
9、聘任或者解聘單位負責人,根據負責人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職人員,財務負責人。
10、吸收和發展慈善中心會員。
第八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2名,顧問1名,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3名,秘書長1名,常務理事11名,理事若幹名。
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是本中心最高權力機構,常務理事由全體
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十條 常務理事會侮年召開兩次。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有特殊情況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另行召開理事會。
第十一條 理事長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命。
第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2、檢查理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3、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4、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5、任命連鎖店的負責人。
第十三條 理事長定期或不定期向顧問和名譽理事長彙報慈善中心有關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有其他事情時,由理事長指定1名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議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讚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作最後決定。
第十六條 召開理事會議,應提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告知理事。
第十七條 出席會議的理事人員應為全體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參加會議人員不足半數,形成的決議無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對所議事項應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九條 理事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人員記錄,並將記錄存入檔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依法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成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單位及單位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設負責人1名,成員4人。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中心的財務收支情況;
2、對理事和各機構負責人執行中心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中心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理事和中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中心的利益時,要求理事和中心負責人予以糾正;
4、列席參加理事會議。
第二十三條 根據情況召開監事會決議,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半數以上監事表決同意的決議,方為有效決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中心理事、經理或財務負責人。
第五章 基層機構管理
第二十五條 慈善超市、助學廣場、濟康診所為本中心的下屬機構。下設機構的的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其負責人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本機構的正常業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2、組織製定和實施本機構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3、擬訂本機構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4、擬訂本機構基本管理製度;
5、提請聘任或解聘本機構副職、財務負責人、各分店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6、聘任或者解聘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7、中心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下屬機構負責人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理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二十七條 下屬機構的副職協助正職開展工作。在正職有事離開崗位時,由正職指派1名副職代其行使職權。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
1、寒山寺撥專項啟動資金,並根據具體情況投入適當資金。
2、接受黨政機關、社會團體、民營企業、“三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海外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
3、開展慈善募捐。
第 二十九條 對社會各界的捐贈,根據慈善中心製定的《接收捐贈管理製度》由接收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建立《捐贈登記簿》,捐贈100元以下者發放《捐贈留念》章一枚,捐 贈100元以上者發放<捐贈證書》。在接受社會各界人士捐贈的同時,開展“慈善一元捐獻愛心”活動。
第三十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製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製度。
第三十二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慈善中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修改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蘇州市民族宗教局同意,並報蘇州市民政局核準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因各種原因慈善中心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蘇州市民族宗教局批準。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解散或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單位無法繼續活動;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3、其他原因。
第三十七條 本(ben)單(dan)位(wei)終(zhong)止(zhi)前(qian),須(xu)在(zai)蘇(su)州(zhou)市(shi)民(min)族(zu)宗(zong)教(jiao)局(ju)及(ji)有(you)關(guan)機(ji)關(guan)指(zhi)導(dao)下(xia)成(cheng)立(li)清(qing)管(guan)組(zu)織(zhi),清(qing)理(li)債(zhai)權(quan)債(zhai)務(wu),處(chu)理(li)善(shan)後(hou)事(shi)宜(yi)。清(qing)算(suan)期(qi)問(wen),不(bu)開(kai)展(zhan)清(qing)算(suan)以(yi)外(wai)的(de)活(huo)動(dong)。
第三十八條 經蘇州市民族宗教局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辦理
注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蘇州市民族宗教局和蘇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寒山寺慈善中心的徽標為“結蓮荷花上麵印慈善二字”。除下設各機構和連鎖店使用外,任何單位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4年5月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寒山寺】